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
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
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管理理的企業:
為了發展和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登記代理行為,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決定在土地登記代理行業建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現將《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在人等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日常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6月。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等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 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并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為保證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部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有計劃的組織。實施培訓和繼續教育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授權組織編寫培訓、繼續教育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監督、管理培訓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土資源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教材和舉辦各種與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網在線訂購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地掌握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用書的內容,可參加中大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網組織的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培訓。
為了使您在百忙之中不會錯過考試各個重要環節,中大網校特開通了免費訂閱手機短信提示系統。在考試成績查詢時間等確定后,系統將自動把您當地的成績查詢時間等重要考試信息發送到您的手機上。該短信服務完全免費,點擊查看>>
相關推薦:
關注: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試題 報考指南 論壇交流 問題解答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