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浙建法〔2007〕48號
各設區市建委(建設局、建管局),義烏市建設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工作,我廳制定了《浙江省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同時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接收申報材料的時間
按照建設部相關規定,今年首次申請建造師注冊限于注冊一個專業。我廳接收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材料的時間為6月10日至20日。
對于申請人同時申請注冊兩個及兩個以上專業,或申請增項注冊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材料的時間為8月20日至 30日。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要求
1.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
2.《一、二級建造師注冊初審匯總表》及其電子文檔(excel格式);
3.建造師注冊人員的申請材料(含申請表、附件材料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造師注冊初審意見表),每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單獨裝在一個檔案袋中。
上述第2款要求報送的表格應按照建造師的級別、專業情況分別打印(審核不合格人員放在本級別、本專業匯總表最后面),并對人員進行編號。第3款要求報送的申報資料應嚴格按照匯總表進行編號,使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一對應。
三、其他要求
由于今年建造師注冊工作時間要求很緊,任務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貫,認真把好匯總、審查關,按時報送本地建造師申報材料,確保今年建造師注冊工作順利完成,實現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平衡過渡。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聯系。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申請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
第三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行分類管理:
(一)一級建造師注冊由個人提出申請、企業集中申報,經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省建設廳負責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建設部審批。
(二)二級建造師注冊由個人提出申請、企業集中申報,經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建設廳審批。
軍隊系統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按照《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或浙江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或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并與聘用執業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網上及書面申請資料應當同時上報。
第六條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一級建造師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一級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二套;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一級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另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請二級建造師注冊的,應提供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報材料應當用A4紙復印,并依次裝訂成冊。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申請人對本人所提供的申請執業資格注冊的全部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申請人自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執業單位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本人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申請人申請注冊單位與資格證書取得時單位不一致的,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關證明。因勞動爭議無法提供解聘合同的,應提供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或司法裁判文書。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須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2008年2月底前申請初始注冊的除外。
第九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條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在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注冊。
(一)聘用執業單位變更的;
(二)聘用執業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變更注冊后原注冊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變更聘用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新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執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聘用執業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以及變更后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內的該專業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 申請增項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執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省建設廳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省建設廳。
第十六條 申請注銷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
省建設廳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注銷手續,同時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第十七條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辦理。
第十八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可以申請補辦。
申請補辦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九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可以申請更換。
申請更換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省建設廳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更換手續,同時收回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執業單位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省建設廳對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申訴材料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上報;在公示期限內有投訴舉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造師注冊后,取得相應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樣式、編號及執業印章樣式按《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其中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只能持有一套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注冊建造師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原持有的二級及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須交省建設廳銷毀。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資料分級保存、歸檔。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資料由省建設廳保存、歸檔;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資料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存、歸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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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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