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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5/11/16 11:59: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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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施辦法

鄂建[2007]80號

第一章 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湖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

第三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一級建造師注冊由個人提出申請、企業集中申報,經企業注冊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查和匯總后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涉及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等專業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查,經審查后,有關部門將申報材料及審查意見返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二級建造師注冊由個人提出申請、企業集中申報,經企業注冊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查和匯總后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電等專業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核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業一、二級建造師注冊均由企業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軍隊系統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按照《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受理和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按照本規定執行,由所在單位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第二章 注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稱資格證書),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或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并與聘用執業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網上申報由申請人登陸指定的網站和系統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一級建造師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一級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一級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另增加《申請表》一式1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二級建造師注冊的,應提供《申請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申請公路、水利專業注冊的,應提供《申請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2份;申請公路、水利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增加《申請表》一式1份和附件材料一式1份。

申報材料應當用A4紙打印或復印,并依次裝訂成冊。企業注冊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申請人對本人所提供的申請執業資格注冊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注冊專業

第七條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列專業申請注冊: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10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二)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6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其中,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擇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照機電專業申請注冊。

第四章 注冊分類

第八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執業單位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三)本人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四)申請人與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申請人申請注冊單位與資格證書取得時單位不一致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關證明。因勞動爭議無法提供解聘合同的,應提供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或司法裁決文書。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須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材料。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2008年2月底前申請初始注冊的除外。

第九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湖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在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注冊。

(一)聘用執業單位變更的;

(二)聘用執業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變更聘用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新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執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聘用執業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核原件),以及變更后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核原件)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一條 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內的該專業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期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湖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執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省級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省級注冊機關。

申請注銷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湖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

省級注冊機關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注銷手續,同時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第十三條 重新注冊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辦理。

申請重新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執業單位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三)本人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四)申請人與聘用執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申請人申請注冊單位與資格證書取得時單位不一致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關證明。因勞動爭議無法提供解聘合同的,應提供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或司法裁決文書。

逾期申請重新注冊的,還須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材料。

第五章 遺失補辦及更換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可以申請補辦。

申請補辦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五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可以申請更換。

申請更換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省級注冊機關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更換手續,同時收回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有《湖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第十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申請材料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上報;在公示期限內有投訴舉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建造師注冊后,核發相應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關證書和印章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只能持有一套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注冊建造師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原持有的二級及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須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

第二十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資料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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