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助理醫師考試大綱醫學綜合考試衛生法規部分(修訂版):
單元 | 細目 | |
一、衛生法基 礎知識 | 1.衛生法的概 念、分類和作用 | (1)衛生法的概念 |
(2)衛生法的分類 | ||
(3)衛生法的作用 | ||
2.衛生法的形 式、效力和解釋 | (1)衛生法的形式 | |
(2)衛生法的效力 | ||
(3)衛生法的解釋 | ||
3.衛生法的守 法、執法和司法 | (1)衛生法的守法 | |
(2)衛生法的執法 | ||
(3)衛生法的司法 | ||
二、基本醫療 衛生與健康 促進法 | 1.概述 | (1)醫療衛生事業的原則 |
(2)尊重、保護公民的健 康權 | ||
2.基本醫療衛生 服務 | (1)基本醫療服務的內容 | |
(2)基本醫療服務分級診 療制度 | ||
3.醫療衛生機構 | (1)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 |
(2)醫療衛生機構分類管 理 | ||
4.醫療衛生人員 | (1)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 質量 | |
(2)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 業環境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5.健康促進 | (1)健康知識宣傳和普及 | |
三、傳染病防 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 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 措施的適用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 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 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病人、病原攜 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合 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 報和公布 | (1)疫情報告 | |
(2 )疫情通報 | ||
(3)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控制措施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預防醫院感染的要求 | |
(2)開展醫療救治的要求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 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四、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 | 1.概述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概念 |
單元 | 細目 | 1要點 |
急條例 | 2.報告與信息發 布 | (1)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
(2)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 責任 | |
五、艾滋病防 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 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及 其隱私權保護 | ||
(4)采集或使用人體血 液、血漿、組織的管理 | ||
3.治療與救助 | (1)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 責任 | |
六、母嬰保健 法及其實施 辦法 | 1.概述 | (1)母嬰保健工作方針 |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事 項 |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 |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的內容 | |
(2)醫學指導 | ||
(3)產前診斷 | ||
(4)終止妊娠意見 | ||
(5)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
(6)產婦、嬰兒以及新生 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 |
(2)鑒定人員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1)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 可 | |
6.法律責任 | (1)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 術的法律責任 | |
(2)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 件的法律責任 | ||
(3)違反規定進行胎兒性 別鑒定的法律責任 | ||
七、獻血法 | 1.概述 | (1)無償獻血制度 |
2.醫療機構的職 責 | (1)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要 求 | |
(2)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 理 | ||
3.血站的職責 | (1)采血要求 | |
(2)供血要求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血站的法律責任 | ||
八、執業醫師 法 | 1.概述 | (1)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 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執業注冊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 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 注冊的情形 | ||
(5)對不予注冊、注銷注 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義務 | ||
(2)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特別 規定 | ||
4.考核和培訓 | (1)考核內容 | |
(2)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 師執業證書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執業活動中違法 行為的法律責任 | ||
(3)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 者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 | ||
九、醫療損害 責任(《中華 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七 編第六章) | 1.概述 | (1)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 主體 |
(2)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的情形 | ||
(3)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 責任的情形 | ||
2.醫療機構承擔 賠償責任的情形 | (1)未盡到說明義務 | |
(2)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 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 ||
(3)泄露患者隱私 | ||
3.緊急情況醫療 措施的實施 | (1)緊急情況實施相應醫 療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 |
4.病歷資料 | (1)填寫與保管 | |
(2)查閱與復制 | ||
5.對醫療行為的 規范 | (1)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 施不必要的檢查 | |
6.醫療機構及其 | (1)干擾醫療秩序和妨害 | |
單元 | 細目 | 國點 |
醫務人員權益保 護 | 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法律 后果 | |
十、精神衛生 法 | 1.概述 | (1)精神衛生工作的方 針、原則和管理機制 |
(2)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 益保護 | ||
2.心理健康促進 和精神障礙預防 | (1)醫務人員對就診者的 心理健康指導 | |
3.精神障礙的診 斷和治療 | (1)開展精神障礙診斷、 治療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 |
(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 的原則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 | ||
(4)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 治療 | ||
(5)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 員的告知義務 | ||
(7)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實 施 | ||
(8)使用藥物的要求 | ||
(9)病歷資料及保管 | ||
(10)心理治療活動的開 展 | ||
4.精神障礙的康 復 | (1)康復技術指導 | |
(2)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 健康檔案 | ||
5.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 神障礙診斷、治療的法律責 任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 員的法律責任 | ||
(3)從事心理治療人員的 法律責任 | ||
十一、醫療機 構管理條例 及其實施細 則 | 1.概述 | (1)醫療機構服務宗旨 |
2.醫療機構執業 | (1)執業規則 | |
3.登記和校驗 | (1)登記 | |
(2)校驗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二、醫療糾 紛預防和處 理條例 | 1.概述 | (1)醫療糾紛的概念 |
(2)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 | ||
2.醫療糾紛預防 | (1)遵守醫療衛生法律和 恪守職業道德 | |
(2)加強醫療質量安全和 風險管理 | ||
(3)嚴格執行藥品管理制 度 | ||
(4)履行告知義務 | ||
(5)病歷書寫、保管與查 閱、復制 | ||
(6)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 制 | ||
(7)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 度 | ||
3.醫療糾紛處理 | (1)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 |
(2)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 封 | ||
(3)現場實物的封存和啟 | ||
封 | ||
(4)尸檢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5)醫療損害鑒定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篡改、偽造、 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法律 責任 | |
(2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 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 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法律 責任 | ||
(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 員未履行規定義務的法律 責任 | ||
十三、醫療事 故處理條例 | 1.概述 | (1)醫療事故的概念及其 處理原則 |
(2)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 要求 | ||
2,醫療事故的預 防與處置 | (1)醫療事故的報告 | |
3.醫療事故的行 政處理與監督 | (1)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 | |
(2)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 務人員的行政處理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四、放射診 療管理規定 | 1.概述 | (1)放射診療的概念與分 類 |
2.執業條件 | (1)安全防護裝置、輻射 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的配備與使用 | |
(2)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的設置 | ||
3.安全防護與質 量保證 | (1)場所防護要求 | |
(2)工作人員防護要求 | ||
(3)患者和受檢者的防護 要求 | ||
(4)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 和實施 | ||
(5)放射治療的原則和實 施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五、處方管 理辦法 | 1.概述 | (1)處方的概念 |
(2)處方開具與調劑的原 則 | ||
2.處方管理的一 般規定 | (1)處方書寫的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書寫 的要求 | ||
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1)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1)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 理 | |
6.法律責任 | (1)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六、抗菌藥 物臨床應用 管理辦法 | 1.概述 | (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 原則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 分級管理 | ||
2.抗菌藥物臨床 應用管理 | (1)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 |
(2)細菌耐藥預警機制 | ||
(3)異常情況的調查和處 理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4)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 化管理培訓及考核 | ||
3.抗菌藥物的臨 床應用 | (1)處方權的授予 | |
(2)預防感染指證的掌握 | ||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的使用 | ||
(4)越級使用的情形 | ||
4.監督管理 | (1)抗菌藥物處方、醫囑 點評 | |
(2)對開具抗菌藥物超常 處方醫師的處理 | ||
(3)取消醫師抗菌藥物處 方權的情形 | ||
5.法律責任 | (1)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 正當利益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 床應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 ||
十七、醫療機 構臨床用血 管理辦法 | 1.概述 | (1)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 |
(2 )輸血科(血庫) | ||
2.臨床用血管理 | (1)臨床用血計劃 | |
(2)醫務人員職責 | ||
(3)臨床用血申請 | ||
(4)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 情同意書 | ||
(5)臨時采集血液必須同 時符合的條件 | ||
(6)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 測報告 | ||
(7)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管 理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八、藥品管 理法及其實 施條例 | 1.概述 | (1)藥品的概念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 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相關人員違 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十九、麻醉藥 品和精神藥 品管理條例 | 1.概述 | (1)臨床使用原則 |
2.麻醉藥品和精 神藥品的使用 |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 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處方權 | ||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 神藥品的使用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 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 的法律責任 | ||
(3)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 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 師的法律責任 | ||
二十、藥品不 良反應報告 和監測管理 辦法 | 1.概述 | (1)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 |
2.報告與處置 | (1)醫療機構的職責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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