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房產稅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
(3)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提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注意以下兩點:
(1)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征稅范圍:
①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
②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稅率為1.2%。
即: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1)所謂“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造價或原價。
(2)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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