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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八章(3)

發表時間:2012/5/29 8:56: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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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2) 仿冒行為的表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四種仿冒行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中黃,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 仿冒行為的特征。仿冒的對象是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與其他經營者相同或相近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的商業利益。

3. 虛假陳述

(1) 虛假陳述的概念。虛假陳述,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2) 虛假陳述的方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虛假陳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裝、裝潢或廣告中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 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廣告經營者;虛假陳述的內容是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除商業性標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虛假陳述的方式是對商品、服務或經營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紹;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場認知度,增加交易機會。

(4) 虛假陳述的認定。一般的虛假陳述可以根據陳述內容與對象的一致性進行判斷,相對比較容易。而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判斷則相對困難。概括立法和實施的經驗,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可以從認知的致誤性、受眾的一般性、認知的常態性、廣告的整體性和致誤的可能性進行判斷。

(三)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 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分為技術型商業秘密和經營型商業秘密兩類。

2. 商業秘密的屬性與特征

從其本身的屬性來看,商業秘密實質上是一種信息。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商業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這是理解商業秘密的要點。(1) 秘密性。商業秘密的特點是“不為公眾所知悉”。(2) 實用性。商業秘密能夠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這是和其他秘密的區別所在。(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的重要特點。

3.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在:(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四) 詆毀商譽行為

1. 商譽和詆毀商譽的概念

商譽是商業聲譽的簡稱,是對經營者綜合性的市場評價。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詆毀聲譽,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權,給競爭者帶來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損失,應予禁止。

2. 詆毀商譽的構成

(1)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作為競爭行為的詆毀商譽,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2)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

(3) 詆毀商譽行為的客觀方面。包括:① 詆毀商譽行為是傳播信息的行為。② 傳播的是虛假信息。③ 該虛假信息與競爭對手有關。

(五) 商業賄賂行為

1. 商業賄賂的概念

賄賂行為,包括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比如,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中的決策人員行賄;某醫藥公司為了推銷其藥品,向醫院負責人或醫院藥房負責人行賄,等等,都是商業賄賂。

2. 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 破壞市場機制,妨礙公平競爭,侵害了競爭者的利益。(2) 侵犯交易相對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3) 危害社會公德,腐蝕社會風氣。正是由于商業賄賂侵犯了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情形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制裁。

3.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

(1) 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商業賄賂的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受賄主體是行賄主體交易相對人中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個人,如企業的經辦人員、業務員、業務主管、經理、董事、監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公司的總公司管理人員、其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的國家主管機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該在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何為如實入賬,按《會計法》和相關的會計準則辦理。

(2) 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以具有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優勢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觀方面要件。

(3) 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給付或收受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行為,是行賄和受賄的客觀方面。當前,在給付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樣不斷翻新,不勝枚舉。

(六)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1.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概念

不當附獎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法律規定,通過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或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不當附獎贈促銷分為不當附獎促銷和不當附贈促銷兩種方式。

2.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類型

根據附帶提供方式的不同,附獎贈促銷分為附獎促銷和附贈促銷。附獎促銷,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通過抽簽、搖號、對號碼等方式確定的部分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獎的或然性、結果的不均等性是其主要特征。附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對所有購買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預先設定條件的購買者,附帶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贈的機會和結果均等是其主要特征。

3.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有:(1)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2) 其獎勵或贈予實質上是購買標的的一部分。“獎勵”或“贈予”不過是變相降價促銷。其變相之處在于:價格沒有變,但所購買的標的增加了,其增加額就是贈予物或者是獲獎機會。(3) 附獎贈促銷行為利弊互現。它有利于擴大銷售、促進競爭,但如果獎贈額度或比例過度或者獎贈虛假,會導致價格虛高,價格信號失真,損害了大多數未獲獎的購買者、消費者利益。因此應當予以禁止。

4.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表現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有:

(1) 附巨額獎贈促銷,經營者采用抽獎式的附獎銷售的,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 000元。

(2) 欺騙性附獎贈促銷。經營者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 所附獎贈品偽劣。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七)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 假冒仿冒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經營者擅自使用只賣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2.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監管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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