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三節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 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1. 壟斷的概念
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濫用已經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協議、合并或其他方式謀求或謀求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依法應予規制的行為。簡言之,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2. 反壟斷法的概念
反壟斷法,由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反壟斷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由反壟斷法律規范構成的系統。狹義上的反壟斷法,是作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壟斷基本法律,在我國,就是指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同的國家,反壟斷基本法律的形式和名稱不同。
3. 反壟斷法的地位
從法的體系來看,反壟斷法是經濟體系中市場規制法的重要部門法之一。從法域歸屬看,反壟斷法屬于公法。從法的作用看,反壟斷法是保障市場競爭公平、自由和秩序的重要部門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反壟斷實務的經濟色彩很濃,大量法律問題的界定需要運用包括會計、審計的知識、規則和方法。隨著我國《反壟斷法》諸多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實施,會計、審計人員參與反壟斷執法、訴訟案件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
(二)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 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的相關性,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存在相互競爭關系的特性,具體表現為在產品和服務種類上的相關性、空間上的相關性和時間上的相關性。要界定相關市場,需要運用經濟學的方法,需要有會計、審計人員協助進行市場調查。
2. 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一般以市場份額為主,兼顧市場行為及其他相關因素。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實踐中,需要大量會計、審計專業人員與法律人員參與。依據主要有:(1) 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 該經營者控制產品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 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 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 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6) 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依據市場份額標準時,可以根據被告的市場份額,依法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表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4.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這是一種重要、常見的壟斷行為之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有:
(1) 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電信、郵政、電力、交通、城市自來水、管道燃氣等自然壟斷行業的經營者易于實施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行為。
(2) 掠奪性定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這里所稱的正當理由,包括銷售鮮活商品、季節性降價、處理積壓商品、轉產或歇業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標準,要有具體標準和會計人員的核定。
(3) 拒絕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方進行交易的行為。拒絕交易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或者推高價格、牟取暴利。
(4) 獨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獨家交易,會損害交易相對方、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5) 搭售。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銷售其市場份額高的商品和服務時,搭配銷售其市場份額低的商品和服務的行為。著名的搭售案如微軟在20世紀90年代搭售IE的案件。
(6) 差別待遇。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差別待遇,會導致排除競爭對手、牟取壟斷暴利。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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