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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發表時間:2012/8/29 11:23: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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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行為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行為的代理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無權代理

票據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票據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據責任的代理行為。《票據法》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四、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概述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具有主票據權利的性質。追索權,是指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又稱為償還請求權。

票據權利是以獲得一定金錢為目的的債權。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即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票據權利作為一種金錢債權,表現為請求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權利。《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表明票據權利的內容與一般的金錢債權不同。一般的金錢債權是一種簡單的一次性的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則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上的主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即有賴于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才得以行使的權利,又叫從票據權利。通常情況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取得的情形

票據權利的取得,也稱票據權利的發生。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依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情形,沒有主觀惡意,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如請求承兌、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行使追索權等。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2.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實施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票據權利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在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票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根據有關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3.票據權利行使、保全的時間、地點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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