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章節重點:票據法律制度概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七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概述
1.票據的概念
廣義的票據,泛指代表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倉單、保單、記賬憑證等;有時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書面憑證,如乘車、乘船的票證等,也稱為票據。狹義的票據,僅指依照法定格式簽發和流通的匯票、本票和支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狹義的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2.票據的特征
票據為有價證券的一種,具有有價證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有別于其他有價證券的一類獨立的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相比,票據主要有以下特征:(1)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產生、行使及處分都以票據的存在為條件,即票據權利不能離開票據而存在,若票據喪失,持票人一般難以行使票據權利。(2)票據為設權證券。票據并非是證明已存在的權利(證權證券),而是創設票據權利。一般來說,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無票據,即無票據上的權利。(3)票據為金錢證券。票據是以一定金額的金錢給付為目的而創設的證券,以非金錢的其他財物為給付標的的證券,不屬于票據。(4)票據為債權證券。票據關系實質為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票據持票人可以就票據上所記載金額向特定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因而,票據不同于物權證券和社員權證券。(5)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定,不得以文義之外的任何事項來主張票據權利。(6)票據為要式證券。制作票據必須嚴格依照《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款式,該票據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7)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權利人主張其權利,以提示票據為必要,而不必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關系一般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8)票據為流通證券。票據上的權利可依背書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轉讓,而不須經債務人同意。(9)票據為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時,必須提示票據,否則,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其義務。(10)票據為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的債權滿足后,必須將票據交還給債務人,當事人之間的票據關系才告消滅。
3.票據的功能
票據的功能,是指票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票據的功能主要有:(1)匯兌功能。匯兌是票據最初的功能,作為異地輸送現金和兌換貨幣的工具,票據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2)支付功能。票據最簡單、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的使用。用票據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具有便攜、快捷、安全等優點。在現代經濟中,票據支付在貨幣支付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3)結算功能。這是指票據作為貨幣支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異地的經濟往來中,抵銷不同當事人之間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關系。通過票據交換,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沖減債務。票據結算方式比使用現金更便捷、安全、經濟。票據結算成為現代經濟中銀行結算的主要方式。(4)信用功能。票據可作為信用工具,在商業和金融中發揮融資等作用。在商品交易中,票據可作為預付貨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發揮商業信用功能;在金融活動中,企業可以通過將尚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進行貼現,取得貨幣資金,以解決企業一時發生的資金周轉困難。票據能發揮銀行信用的作用。
票據的以上功能,使票據制度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票據化和結算手段的票據化,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
(二)票據法概述
1.票據法的概念
廣義的票據法即實質意義的票據法,是指調整票據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即各種法律中有關票據規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有關法律行為、代理、票據設置的規定等;刑法中有關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票據訴訟、公示催告等的規定等。狹義的票據法即形式意義的票據法,是指以部門法形式存在的專門的票據法,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本章介紹的主要是狹義的票據法。
2.我國的票據立法
我國的票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7年6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8月21日發布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是指因票據行為及與票據行為有關的行為而產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于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相關權利。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負擔票據責任(即票據義務),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名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票據關系當事人較復雜,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出票人,也稱發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名蓋章,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并經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時又是持票人)。付款人,是指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持票人,即持有票據的人。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票據關系在不同的當事人間基于不同的票據行為而不同,如因出票行為而產生出票人與受款人間的關系、受款人與付款人間的關系;因匯票的承兌行為而產生持票人與承兌人問的關系;因背書行為而產生背書人與被背書人間的關系;因保證行為而產生保證人與持票人間的關系以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關系等。在各種票據關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問的關系是票據的基本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正當權利人對法律規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生的關系等。
(二)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指作為產生票據關系的事實和前提存在于票據關系之外而由民法規定的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票據基礎關系主要有三種: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
1.票據原因關系
票據原因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理由,如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簽發和接受票據的理由等。原因關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轉讓,其原因關系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力即被切斷。
2.票據資金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存在于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支票的發票人和銀行機構之間的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資金關系不以金錢為限,債權、信用等也可以構成資金關系。
3.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預約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在授受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它是溝通票據原因和票據行為的橋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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