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一節經濟法概述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第一節 經 濟 法 概 述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規范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制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后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
其實,相對于上述立法,“經濟法”作為一個詞語的出現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和德薩米(Dezamy),就分別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經濟法”的概念,他們都認為經濟法是“分配法”;蒲魯東也曾經在其著作中提到“經濟法”的概念。但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與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經濟法的研究較為深入;在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雖然一般不強調“經濟法”之名,但也同樣在財政、稅收、金融、市場競爭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事實上,只要是搞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就離不開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就需要由相關的經濟法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規范在各國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發事業的不斷發展,經濟法也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顯,受到了廣泛重視。目前,經濟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指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上述經濟法的概念表明,經濟法作為現代國家解決特定領域里的問題的一種重要手段,是調整兩類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理解經濟法的概念,就必須理解經濟法所調整的兩類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所謂宏觀調控,通常是指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節和控制;所謂市場規制,通常是指對微觀市場行為的規范和制約。對于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所發生的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具體分類。
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社會關系都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著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并由此影響經濟法的法制建設。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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