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房產稅法律制度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租賃、出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6.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不是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三、房產稅的計算
【解釋】房產稅按“年度”計算。
1.從價計征
(1)以房產余值(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為計稅依據
(2)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釋1】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試題中肯定會明確給出。
【解釋2】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解釋3】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解釋4】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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