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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七章(5)

發表時間:2012/4/17 9:39: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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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五節票據的一般規定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的概念

2.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說明】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3.票據的特征

完全有價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金錢債權證券、要式證券、流通證券

4.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解釋】票據的融資功能是提供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取得(新增)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詐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據但未付對價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②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③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3)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①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新增)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1)按期提示

①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依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①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②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行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請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④判決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5.票據權利時效(新增)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6.票據責任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解析】(1)選項A: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選項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選項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選項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7.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說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五章匯總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四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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