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
(1)票據的記載事項
①必須記載事項
②相對記載事項
③任意記載事項
④不具有票據效力的事項
(2)簽章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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