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勞動合同訂立,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例題·單選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合法、(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A.公道 B.公認
C.公開 D.公平
『正確答案』D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一)勞動合體訂立主體資格——雙方主體都合法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者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注意: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合同訂立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難點):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判斷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l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日。(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l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重點)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長期性的合同)。
1.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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