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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措施
主要有核定調整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并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及享有稅收優先權、代位權與撤銷權等。
(一)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無賬可查或計稅依據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1)關聯企業的含義
①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②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適用關聯企業納稅調整的情形——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3)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的方法
①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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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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