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章節重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沒有規定下限,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可以為1個或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股東出資達到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即經登記公司登記確認的資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指國家規定的設立公司所需資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證券法》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
(2) 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根據這一規定,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后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對于股東分期繳付出資的,應由公司章程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出資首先必須滿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幣3萬元;其次,首期出資不僅不低于3萬元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如某公司主責資本為30萬元,首次出資額必須6萬元以上,其余部分可以由股東分期繳納。這樣首次出資額不僅滿足最低3萬元的要求,它是符合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的要求。又如某公司注冊資本為6萬元,如首次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即1.2萬元,則不能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的要求,因此必須首先滿足3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其次3萬元出資又達到注冊資本為6萬元的50%,滿足了首次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的要求。
(3) 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實物出資是指以房屋、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出資。知識產權出資是指以無形資產,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所有權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如某公司注冊資本為30萬元,全體股東用貨幣出資必須達到9萬元,才能符合法定條件,其余的則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
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予以調整,一是不再將非貨幣出資形式限制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四種,而是規定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用于出資;二是不再將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限制在不超過注冊資本20%的范圍內,而是變換角度,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以此來保障公司設立后的正常經營。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必備事項是法律規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或稱絕對必要事項;任意事項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有自主決定權的一些事項。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公司名稱和住所;(2) 公司經營范圍;(3) 公司注冊資本;(4)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的標志。公司設立自己的名稱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經過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預先核準登記。公司應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
5. 有公司住所
設立公司必須有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 訂立公司章程
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先訂立公司章程,將要設立的公司基本情況以及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2. 股東繳納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這里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即將原來屬于股東所有的財產,轉移為屬于公司所有的財產。如股東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將房屋所有權人由股東改為公司。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可以依法承擔股東出資的驗資工作。
3. 申請設立登記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經核準登記后,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公司名稱;(2) 公司成立日期;(3) 公司注冊資本;(4)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公司為記載股東情況及其資本事項而設置的簿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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