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 股東會
1. 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 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 股東會的召開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 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 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 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的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會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 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 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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