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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三章(2)

發表時間:2012/5/22 9:32: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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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實際是指有關合伙企業的對外關系,涉及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等問題。

1. 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所謂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是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即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通過訂立合伙協議而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在合伙企業設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商品的交換、服務的供需和財產的流轉,從而與其他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聯系,形成其外部關系。因此,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也就是合伙企業與外部的關系。由于合伙企業在債務承擔上是一種連帶責任關系,這種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會與合伙人自身發生一定的牽連,例如,當合伙企業對外發生了債務并且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這一關系即可轉化為合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 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梢匀〉煤匣锲髽I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即全體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二是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三是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合伙人的這種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所由合伙企業承擔。

(3) 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內部限制。如果這種限制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產生抗辯力?!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有合伙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這里所指的對抗,是指合伙企業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權利和利益,拒絕承擔某些責任;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與合伙企業有經濟聯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業所作的內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業對合伙人行使權利所作限制的事實;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利益,則不屬善意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針對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而言,即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做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就不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為了維護經濟往來的交易安全,這是一項被廣泛認同的法律原則。例如,合伙企業內部規定,有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甲在簽訂合同時,須經乙和丙兩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張沒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與第三人丁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而丁不知道在合伙企業內部對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沒有從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丁應當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合伙企業不得以其內部所作的在行使權利方面的限制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當利益,拒絕履行合伙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2. 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說明:

① 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所謂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承擔,即在合伙企業存在自己的財產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首先從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中求償,而不應當向合伙人個人直接請求債權。這樣,既有利于理順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明確合伙企業的償債責任,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② 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各個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自有財產來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的債務等理由來拒絕。當然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③ 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這一規定在重申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明確了合伙人分擔合伙債務的比例,是以合伙企業虧損分擔的比例為準。關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索。但是,合伙人的這種追索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追償人已經實際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其清償數額超過了其應當承擔的數額;二是被追償人未實際承擔或者未足額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數額;三是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追償人超額清償部分的數額或被追償人未足額清償部分的數額。

(2)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可能發生個別合伙人因不能償還其私人債務而被追索的情況。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擁有財產權益,合伙人的債權人可能向合伙企業提出各種清償請求。為了保護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合伙企業法》作了如下規定:

①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首先,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這是因為該債權人對合伙企業的負債,實際上是對全體合伙人的負債,而合伙企業的某一合伙人對該債權人的負債,只限于該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許兩者抵銷,就等于強迫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對個別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這違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風險,也不利于合伙企業這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發展。其次,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這是因為合伙人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關系穩定的基礎,如果允許個別合伙人的債權人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如參與管理權、事務執行權等,則不利于合伙關系的穩定和合伙企業的正常運營。況且,該債權人因無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權利而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異于允許他將自己行為的責任風險轉嫁于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②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這既保護了債權人的清償利益,也無損于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債權人取得其債務人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來清償的情況下,該債權人并不參與合伙企業的內部事務,也不妨礙其債務人作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當的權利。而在債權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清償的情況下,如果該債權人因取得該財產份額而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則無異于合伙份額的轉讓。因此,債權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擔與其他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因而不存在轉嫁責任風險的問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這里需要注意三點:一是這種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二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三是在強制執行個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該債權人成為其合伙企業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們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該債務人的財產份額。受讓人支付的價金,用于向該債權人清償債務。

(六) 入伙與退伙

1.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 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 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關于協議退伙?!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關于通知退伙?!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① 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 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 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

關于當然退伙?!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為退伙生效日。

關于除名?!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 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關于財產繼承?!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 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合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條件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一是有合法繼承權;二是有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繼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獲得。若有數個繼承人,數人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繼承被繼承人的合伙份額,不然會破壞合伙企業中原有的結構。

關于退伙結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以下規定:①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貨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②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③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貨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即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一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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