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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三章(2)

發表時間:2012/5/22 9:32: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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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 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 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 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理論上,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合伙企業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序性的問題,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 合伙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 協商原則;(2) 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 守法原則;(4) 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5) 依法納稅原則。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 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 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是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普通合伙企業。在這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時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 合伙企業的設立

1.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 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①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②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協議生效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 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該類文件有:①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② 合伙協議書;③ 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④ 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⑤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⑥ 經營場所證明;⑦ 其他法定的證明文件。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2) 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一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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