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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發表時間:2012/8/30 11:00: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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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購合同的形式及必備條款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的政府采購合同都是無效的。

由于政府采購合同具有特殊性,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其條款不能完全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確定.必須對其主要內容作出限制規定,因此《政府采購法》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政府采購合同中必須包括必備條款的內容,否則合同無效。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分包履行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時,經與采購人協商,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他供應商,由受讓供應商負責履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合同主體資格并不改變,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購合同的約束,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終止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合同雖然是民事合同,但是政府采購資金是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政府采購還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抑制腐敗等功能,所以政府采購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此,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雙方即使協商一致也不得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反之,如果出現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采購人和供應商雙方都有義務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但雙方應協商一致,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政府采購補充合同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如果重新按照采購程序進行采購,會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這時法律允許采購人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補充合同也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采購人將補充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六、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供應商是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當事人之一,以法律形式確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事項的知情權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權,對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競爭性,對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政府采購法》分別就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往往處在比較被動的地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采購消息有可能比較簡單或不夠清晰,一些做法也有可能不夠透明;中標、成交結果也可能不能及時被供應商知曉等等,供應商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1.詢問的形式和范圍

所有供應商只要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都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進行限制,這是法律賦予供應商的詢問權。

2.對詢問的處理

對于任何供應商的詢問,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及時予以答復。雖然法律沒有對答復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從保證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角度,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答復工作。但答復內容不應涉及商業秘密。答復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時,只限于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委托授權范圍外的事項仍應由采購人答復。

(二)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質疑

《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1.質疑的范圍、條件及形式

供應商提出質疑的范圍只包括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對供應商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法律對此加以規定比較符合實際,有利于爭議的及時解決。

供應商提出質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必須有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理由。否則供應商不宜提出質疑。為了不影響政府采購活動的連續性,供應商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質疑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質疑沒有法律效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予答復。

2.對質疑的處理

《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及時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作出答復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義務,同時由于一項政府采購活動中有多個供應商參加,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答復也要書面通知其他供應商。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六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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