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章節重點: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九章 相關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概述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和原則
1.政府采購法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中,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關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2.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公開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購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招標信息及中標或成交結果、開標活動、投訴處理結果或司法裁決決定等都要公開,使政府采購活動在完全透明的狀態下運作,全面、廣泛地接受監督。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公平競爭”要求在競爭的前提下公平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公正”要求政府采購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誠實信用”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原則。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3)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原則。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②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政府采購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政府采購法的概念
政府采購法是指調整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有效制度,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腐敗的重要措施之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是我國政府采購的主要法律依據。
2.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即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有四個方面的例外情況:(1)軍事采購。軍隊雖然也屬于國家機關,但軍事采購有其特殊性,所以《政府采購法》規定:“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表明軍事采購要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原則性規定另行制定管理和實施辦法。(2)采購人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3)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4)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
二、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范圍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1.采購人
采購人是購買和使用所購買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主體。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供應商
供應商是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提供者。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上述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3.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分為兩種,一種是政府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活動;另一種是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認定的招標公司、設計、認證、檢驗等社會中介機構。
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2)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7)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中第(2)項至第(6)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2)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采購人采購納人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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