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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資料輔導11

發表時間:2013/1/7 10:18: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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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資料輔導11,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及范圍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為標準,債務人財產劃分為兩部分: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權利。其中動產主要有債務人的貨幣、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原材料、尚未出售的產品或商品、交通工具等;不動產主要有房屋、構筑物及林木等;財產權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票據權利、股權、物權等。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即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營業、接受第三人的交付和給付等。這樣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的財產仍然可以處在變化的狀態,如果在這期間因繼續經營或者因第三方交付財產而取得財產,仍應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二、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的減少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設立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財產,防止因債務人對財產的不當處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可撤銷行為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在沒有取得對價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如果以無償轉讓財產的方式轉讓財產,將導致財產的減少,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管理人均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以恢復債務人財產原狀。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所謂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是指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低于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進行交易。無論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財產或權益轉讓給第三人,還是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財產或權益,都將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均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恢復財產原狀。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所謂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是指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本來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主債務設定財產擔保。這種行為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有利的,但是對其他債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如果該擔保是有效的,那么有擔保的債權人對該擔保財產擁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權要求撤銷該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又稱提前清償,是指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本來沒有到期的債務,予以提前清償。債務是否到期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來確認,如果按約定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就已經履行,即可認定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但是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債權的。放棄債權是指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依法或依約享有的債權予以放棄。債權意味著財產或者財產權益,所以放棄債權等于是放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也就意味著債權人可獲得的財產的減少,因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管理人有權要求撤銷該行為。

(三)撤銷權的行使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即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因此應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行為,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超過1年的,債務人即使發生上述行為,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四)個別清償的撤銷

個別清償是指債務人在對多個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況下,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債務人進行個別清償,損害的是其他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個別清償行為應予以撤銷。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樣計入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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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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