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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六章(3)

發表時間:2012/4/17 8:55: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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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節稅款征收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 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了解)

1.稅款的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適合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 、 稅源分散、 會計賬冊不健全 , 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2.稅款的繳納方式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3)代扣代繳

(4)代收代繳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如郵寄納稅、利用網絡納稅等)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解釋 】(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3)納稅人“欠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總結】稅務登記 —— 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申報 —— 核定應納稅額

欠繳稅款—— 強制執行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五章匯總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四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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