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注意1】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能適用該措施。
【注意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說明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
【說明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說明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新增)適用拍賣、變賣的情形:
(1)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2)設置納稅擔保后,限期期滿仍未繳納擔保的稅款的;
(3)逾期不按照規定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
(4)逾期不按照規定履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
(5)逾期不按照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
(6)其他經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說明】(1)無擔保的債權、工商部門的罰款:稅收優先;(2)有擔保的債權:納稅人先欠稅后抵押的,稅收優先;納稅人先抵押,后欠稅的,抵押優先。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題·判斷題】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可以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案】×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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