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答疑筆記(三),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1、房地產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為什么有的時候用5%計算開發費用,有的時候按照10%計算開發費用?
【回答】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2)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解釋1】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解釋2】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特別提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相關鏈接】(1)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20%扣除。(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例題·單選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支付額和開發成本共計10000萬元;該公司沒有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銀行借款利息;該項目所在省政府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按國家規定允許的最高比例執行;該項目轉讓的有關稅金為200萬元。計算確認該商品房項目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的金額為( )。
A.1500萬元 B.2000萬元 C.2500萬元 D.3000萬元 【答案】D 【解析】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金額=10000×10%+10000×20%=3000(萬元)。
2、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1】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2】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自行轉讓集體土地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解釋3】政府出讓土地的行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之列。
【提問】轉讓和出讓怎么區別?
【回答】出讓一般針對的是一級市場,轉讓方是國家;轉讓針對的是二級市場,轉讓方不是國家。國家將土地轉讓給甲,這個是一級市場的轉換,是出讓;甲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企業或者個人,這就是二級市場的轉讓。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有( )。
A.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B.城市房地產的出租
C.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D.國有企業房地產的交換并獲利
【答案】CD
【解析】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偷稅和逃稅什么區別
【回答】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偷稅是納稅人采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征: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款的后果。
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滯納金,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商投資企業都繳納什么稅?
【回答】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不繳納的稅費只有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他的稅種只要涉及到就要繳納。
5、在銀行匯票中有出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怎樣理解?能否舉例?
【回答】在實際操作當中,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辦法確認最終交易完成金額的多少,所以會出現開出匯票的時候按預估數字開具,實際結算的時候數字少于預估數字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結算小于出票金額,多余部分退還出票人。
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例題·單選題】當銀行匯票上記載的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時,應該( )。
A.以實際結算金額為付款金額
B.以兩種金額中較小的一種金額為付款金額
C.以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為付款金額
D.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答案】D
【解析】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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