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精選系統講義:股權籌資,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股 權 籌 資
企業所能采用的籌資方式,一方面受法律環境和融資市場的制約,另一方面也受企業性質的制約。中小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的籌資方式比較受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籌資方式相對多樣。
前已述及,股權籌資形成企業的股權資金,也稱之為權益資本,是企業最基本的籌資方式。股權籌資又包含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和利用留存收益三種主要形式,此外,我國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行為,也屬于股權籌資的范疇。
一、吸收直接投資
吸收直接投資,是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資的企業,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無需公開發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資實際出資額,注冊資本部分形成實收資本;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屬于資本溢價,形成資本公積。
(一) 吸收直接投資的種類
1. 吸收國家投資
國家投資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叫國有資本。根據《公司國有資本與公司財務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公司持續經營期間,公司以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國有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由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決定,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吸收國家投資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產權歸屬國家;(2) 資金的運用和處置受國家約束較大;(3) 在國有公司中采用比較廣泛。
2. 吸收法人投資
法人投資是指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稱為法人資本。吸收法人資本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發生在法人單位之間;(2) 以參與公司利潤分配或控制為目的;(3) 出資方式靈活多樣。
3.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企業可以通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即與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共同投資,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共享利益。
4. 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社會公眾投資是指社會個人或本公司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稱為個人資本。吸收社會公眾投資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參加投資的人員較多;(2) 每人投資的數額相對較少;(3) 以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為基本目的。
(二) 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
1. 以貨幣資產出資
以貨幣資產出資是吸收直接投資中最重要的出資方式。企業有了貨幣資產,便可以獲取其他物質資源,支付各種費用,滿足企業創建時的開支和隨后的日常周轉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 以實物資產出資
實物出資是指投資者以房屋、建筑物、設備等固定資產和材料、燃料、商品產品等流動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實物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1) 適合企業生產、經營、研發等活動的需要;(2) 技術性能良好;(3) 作價公平合理。
實物出資中實物的作價,可以由出自各方協商確定,也可以聘請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3.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經營者對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有進行建筑、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土地使用權存續期間,包括土地所有者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和單位,不能任意收回土地和非法干預使用權人的經營活動。企業吸收土地使用權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1) 適合企業科研、生產、經營、研發等活動的需要;(2) 地理、交通條件適宜;(3) 作價公平合理。
4. 以工業產權出資
工業產權通常是指專有技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出資應符合以下條件:(1) 有助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出新的高科技產品;(2) 有助于企業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3) 有助于企業降低生產消耗、能源消耗等各種消耗;(4) 作價公平合理。
吸收工業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風險較大。因為以工業產權投資,實際上是把技術轉化為資本,使技術的價值固定化。而技術具有強烈的時效性,會因其不斷老化落后而導致實際價值不斷減少甚至完全喪失。
此外,對無形資產出資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對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法律不禁止。
《公司法》對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要求沒有明確限制,但《外企企業法實施細則》另有規定,外資企業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且作價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三) 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
1. 確定籌資數量
企業在新建在擴大經營時,首先確定資金的需要量。資金的需要量應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供銷條件等來核定,確保籌資數量與資金需要量相適應。
2. 尋找投資單位
企業既要廣泛了解有關投資者的資信、財力和投資意向,又要通過信息交流和宣傳,使出資方了解企業的經營能力、財務狀況以及未來預期,以便于公司從中尋找最合適的合作伙伴。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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