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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七章(4)

發表時間:2012/5/28 10:29: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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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引導資金和資源投入到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節水、支持安全生產。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類別包括免稅收入、可以減免稅的所得、優惠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抵免應納稅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相關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

(一) 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鑒于股息、紅利是稅后利潤分配形成的,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消除法律性重復征稅的國際通行做法。為了更好地體現稅收優惠政策,保證企業投資充分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西部大開發政策等實行低稅率的稅收待遇,《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不要求納稅人補交稅率差。

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考慮到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不足12個月)的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轉讓收益,并且變動頻繁,稅收管理的難度較大,因此,《實施條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排除在免稅范圍之外。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則適用免稅政策。

(四)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 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 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增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國一般區分營利性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給非營利組織提供不同的稅收待遇。雖然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了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給予免稅,但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則要征稅。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具體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1)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 中藥材的種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 牲畜、家禽的飼養;

(6) 林產品的采集;

(7)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 遠洋捕撈。

2.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農林牧漁業項目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更好地體現國家政策的引導作用,突出優惠政策的導向性。糧食、蔬菜、肉類、水果等農產品,關系到國計民生,是維持人們基本生存條件的生活必需品,應當列為稅收優惠政策重點鼓勵的對象。同時,為生產此類產品的服務業也應同樣予以扶持,因此,《實施條例》將此類亦歸為免稅項目。花卉、飲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一般盈利水平較高,也不是人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在優惠力度上應與基本生活需要的農產品等免稅有所區別,因此,實行減半征收。

(二)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1. 企業從事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

重點基礎設施投資大,回收期長,關系國計民生,《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與原來的“兩免三減半”相比,減免期限作了適當延長,緩解基礎設施建設初期的經營困難。《實施條例》規定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起始日,可以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與原外資企業以獲利年度為減免稅的起始日、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更為符合實際,更易進行稅收征管。

2.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上述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照上述第(二)、(三)點的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

技術轉讓所得 = 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 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3. 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按照國際慣例,來源國對匯出境外的利潤有優先征稅權,一般征收預提所得稅,稅率多在10%以上。如果稅收協定規定減免的,可以按照協定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借鑒國際慣例,規定對匯出境外利潤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沒有給予普遍的免稅政策,有利于通過雙邊互惠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和對將利潤匯出境外的企業的利益。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五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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