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營救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1.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應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執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2. 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 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 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如下:
1. 企業就支付該走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2.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在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時,應對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進行核實。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