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有關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如下:
1.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 000~5 000元;
2.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 500~3 000元;
3.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有關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計稅貨幣以及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等的規定如下:
(一) 納稅地點
1. 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 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 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進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的成立和履行。
有關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 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①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②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③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④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 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在納稅期限方面,增值稅的稅款計算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三) 計稅貨幣
增值稅額銷售額按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外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在計稅依據所用本位幣方面,我國稅法規定以人民幣為本位幣。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四)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 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5.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下列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 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直接關系到整個增值稅制度能否正常有效運作,關系到增值稅的優點能否實現。
(一) 增值稅專用發票概述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而且也是記載銷貨方的銷項稅額和購貨方的進項稅額的憑證。在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既是銷貨方的銷項稅額,又是購貨方的進項稅額,是購貨方進行稅款抵扣的依據和憑證。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即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專用發票,是指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撤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3聯:
(1)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3) 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的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須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 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1) 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 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未按該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 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 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 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主要規定了如下罪名:(1) 騙取出口退稅罪;(2)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3)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5)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7)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8) 逃避繳納稅款罪;(9) 抗稅罪;(10) 逃避追繳欠稅罪;(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12) 非法出售發票罪,等等。與增值稅密切相關的主要是前七種,均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增值稅的征管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規定了非常嚴厲的刑事責任。其中,“危害稅收征管罪”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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