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違規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包括以下八類:
(1) 單位內部機構擅自開立賬戶。國家機關內部機構未經審核和報批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并且脫離本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
(2) 賬戶所在金融機構不符合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在國有或國家控股的銀行開立賬戶,國家機關不得在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 將預算資金收入匯繳專用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4) 將實行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資金的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5) 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6) 將本單位的賬戶出租、出借、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7) 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買賣業務。
(8) 違規設立收入過渡戶。
上述八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的,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虛假入庫機關人員情況會
10.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弄虛作假、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不符合使用貸款項目虛構成符合條件的項目,騙取主管機關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冒領貸款,故意夸大貸款項目有關情況達到多貸款,等等。
(2) 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國家機關在規定時限內未將款項劃撥給項目單位就是滯留貸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將用于公共性的項目貸款用于為本單位部門謀利益,或者將貸款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產業,等等。
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1.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兩類:
(1) 隱瞞應當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即企業和個人通過各種減少收入,增加負債的手段,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企業和個人隱瞞經營收入和經營活動,企業和個人通過假破產逃避繳納稅款,國有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向非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個人轉移利潤或者國有投資收益,等等。
(2) 截留代收財政收入的行為,即有代收財政收入權限的企業和個人在代收財政收入的過程中,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對已收取、代扣代繳的財政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者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等等。
上述兩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企業和個人有上述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②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③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2.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企業和個人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騙取主管機關的批準,冒領財政資金和貸款,等等。
(2)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將用于生產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消費性項目;將用于公共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為企業和個人謀取私利,等等。
(3)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行為,例如,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進行獲利性投資;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進行有償交易;以滯留、占壓、截留等手段將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轉存轉貸,獲得不當利益,等等。
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企業和個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的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②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③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3.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 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即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或不按規定的式樣、數量要求印制收費票據、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例如,未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印制收費票據的行為;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指定印制發票的行為;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指定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等等。
(2) 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例如,轉借財政收入票據是指已按發票和收費票據管理規定領購發票、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私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出發票和收費票據供其使用的行為;串用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不按國家規定使用相應類型的票據,而在財政收入項目種類上擅自隨意串換使用的行為,等等。
(3) 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例如,偽造、變造財政收入票據是指根據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未經省級以上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指定為發票、收費票據印制單位和個人非法印制、偽造與國家規定使用的發票、收費票據相同類型的票據行為,等等。
(4) 偽造、使用偽造的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即無權制作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企業和個人非法刻制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使用偽造財政收入監(印)制章是指單位和個人使用偽造刻制的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② 對單位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③ 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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