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五類:
(1)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對已征收的稅款、非稅收入款項不按規定開具相應繳款書、對應繳收入款項隱瞞不繳;對依照規定收取的財政收入,通過設立過渡賬戶、其他銀行存款賬戶或現金存放的方式,隱瞞不報、不繳入國庫、財政專戶,等等。
(2) 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違反規定對已征收應繳入國庫的稅收款項不入庫,而設置過渡賬戶、其他存款賬戶予以存放,超過國家規定入庫期限不入庫造成稅收滯留,等等。
(3) 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行為,是指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按規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項,不按規定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而直接用于沖抵列支單位工作經費,辦案支出及其他費用支出。
(4) 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的行為,例如,中央預算收入混入地方;地方預算收入混入中央,等等。
(5) 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款的行為,例如,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收入退庫和退付權限規定,越權審批退付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款;不安國家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退付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款,等等。
上述五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財政執收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上述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 違反國家有關上解和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上解和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六類:
(1) 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承擔財政收入執收任務的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按規定征收的財政收入,不安國家規定的繳庫時間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壓,等等。
(2) 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的行為,例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年度預算和批準的用款計劃的要求撥款,辦理無預算撥款、無用款計劃撥款、超預算、超用款計劃多撥款、人為扣減預算和用款計劃少撥款以及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等等。
(3) 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追付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款項的行為,例如,各級國庫、經收處違反規定,對入庫的預算收入不審核,對入庫級次、預算科目等方面的問題不指出糾正,等等。
(4) 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的行為,即把應當納入國庫核算反映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放在國庫以外的財政專戶或其他銀行存款賬戶核算反映。
(5) 擅自動用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例如,財政收入執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辦理國庫庫款退庫和財政專戶款項退付,等等。
(6)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上述六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 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違規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 國家機關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例如,虛增財政支出數、多領財政資金;虛報人員數目、多得財政人員經費,等等。
(2) 國家機關截留挪用財政資金行為,例如,截留應撥財政資金,挪作他用;挪用事業經費,補充行政經費不足,等等。
(3) 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的行為,例如,批復預算不及時,滯留下撥財政資金;向具體用款單位撥款不及時,滯留財政資金,等等。
(4) 擴大財政資金開支范圍,提高財政資金開支標準的行為,例如,向非預算單位撥付財政資金,擴大財政資金支出范圍,等等。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上述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 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六類:
(1) 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的行為,例如,通過稅收征收機關向企事業單位收“過頭稅”虛增財政收入;通過稅收征收機關虛開稅票、繳款書虛假入庫而虛增財政收入,等等。
(2) 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的行為,例如,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編制預算草案中,違反《預算法》規定,對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隱瞞或者少列,將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為編制預算收入、支出的依據,甚至弄虛作假的行為,等等。
(3) 違反規定調整預決算的行為,例如,未經批準調整預算、各級政府作出任何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行為;各級政府、各部門決算草案報經批準后擅自調整,等等。
(4) 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預算收支種類的行為,例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按規定收取的財政收入,不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確定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列收入庫和繳入財政專戶,而擅自調整變換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主要手段是在征收、開票環節對收入項目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予以改變,等等。
(5) 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的行為,例如,未經本級政府批準動用本級預備費,等等。
(6) 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例如,虛報轉移支付補助資金項目,夸大轉移支付項目資金缺口,虛減、壓低申報財政收入實際水平,套取轉移支付資金,等等。
上述六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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