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八類:
(1) 對取得的國有資產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擅自占有、使用。
(2) 將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物質,擅自占有、使用。
(3) 利用虛假資料,虛增或虛減國有資產價值,達到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
(4) 基建工程完成后,不進行竣工決算或不納入固定資產賬目核算,擅自使用。
(5) 國家機關對于應納入單位統一賬目核算的國有資產不入賬,或將賬內國有資產違規轉出,私設賬目或不設賬目。
(6) 違反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7) 違反規定出售、調撥、報損、報廢國有資產,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
(8) 違反規定隨意核銷債權,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
有上述八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②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7. 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 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將國家建設項目資金用于日常開支。建設單位將國家撥付的專項基建資金未轉撥給施工單位,而是將基建資金截留在本單位,用于彌補本單位行政事業等日常經費不足上,等等。
(2) 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謊報建設項目,編造立項申請報告,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以無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標準和要求,憑空編制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國家有關審批機關批準立項或制定項目預算,從而騙取國家資金,等等。
(3) 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的行為,例如,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定額,超概算投資。擅自提高建設安裝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額,或用多計重計費用形式超概算投資,形成資金浪費,等等。
(4) 虛列投資完成額的行為。例如,虛列材料采購成本。采購地點無原因的舍近求遠,增加運輸成本,利用采購和訂貨權力虛抬價格拿回扣,采購人員、驗收人員、供貨單位等內外勾結,接受賄賂,監守自盜,貪污,從而以次充好,以低價充高價或將貪污的材料價值計入采購成本虛列投資額,等等。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 違規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 國家機關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 國家機關以其固定資產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 國家機關以其行政性收費項目向外提供擔保。
(4) 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向外提供擔保。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9. 違規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包括以下八類:
(1) 單位內部機構擅自開立賬戶。國家機關內部機構未經審核和報批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并且脫離本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
(2) 賬戶所在金融機構不符合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在國有或國家控股的銀行開立賬戶,國家機關不得在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 將預算資金收入匯繳專用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4) 將實行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資金的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5) 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6) 將本單位的賬戶出租、出借、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7) 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買賣業務。
(8) 違規設立收入過渡戶。
上述八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的,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虛假入庫機關人員情況會
10.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弄虛作假、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不符合使用貸款項目虛構成符合條件的項目,騙取主管機關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冒領貸款,故意夸大貸款項目有關情況達到多貸款,等等。
(2) 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國家機關在規定時限內未將款項劃撥給項目單位就是滯留貸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將用于公共性的項目貸款用于為本單位部門謀利益,或者將貸款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產業,等等。
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② 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1.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兩類:
(1) 隱瞞應當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即企業和個人通過各種減少收入,增加負債的手段,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企業和個人隱瞞經營收入和經營活動,企業和個人通過假破產逃避繳納稅款,國有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向非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個人轉移利潤或者國有投資收益,等等。
(2) 截留代收財政收入的行為,即有代收財政收入權限的企業和個人在代收財政收入的過程中,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例如,對已收取、代扣代繳的財政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者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等等。
上述兩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企業和個人有上述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②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③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2.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企業和個人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騙取主管機關的批準,冒領財政資金和貸款,等等。
(2)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將用于生產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消費性項目;將用于公共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為企業和個人謀取私利,等等。
(3)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行為,例如,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進行獲利性投資;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進行有償交易;以滯留、占壓、截留等手段將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轉存轉貸,獲得不當利益,等等。
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企業和個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的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②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③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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