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概念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購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責、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政部財管字[2000] 116號),自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和內容
下列已取得或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以下統稱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1)占有產權登記。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占有產權登記;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30日內,向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企業或對企業追加投資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上級單位批準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權登記機關審查后直接辦理占有或變動產權登記手續。
占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如下:①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②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④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本;⑤企業投資情況;⑥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2)變動產權登記。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①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②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③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④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⑤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企業發生上述第①種情形的,應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動登記后30曰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企業發生上述第②至第⑤種情形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出資人批準、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3)注銷產權登記。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①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②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后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產權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罰:
(1)企業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的,產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的,產權登記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2)企業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證明文件,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的;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出賣產權登記表和產權登記證等其他行為的,產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處以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3)會計、評估、法律咨詢事務所(公司)等中介機構故意為企業出具虛假的審計、驗資報告或有關證明文件的,將不得再從事與產權登記有關的審計、驗資、評估等事務,產權登記機關將向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管理機構通報情況,并予以公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違反規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產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刁難企業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企業國有資產評估
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概念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是指對企業國有資產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自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號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內容
根據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口,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產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9)資產涉訟;(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企業資產評估,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法律責任涉及以下幾種情形:
(1)企業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①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②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③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④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2)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5)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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