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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精講第二章(5)

發表時間:2012/3/20 9:49: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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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二章勞動合同制度第五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協商解除的法律特征: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權,雙方都可以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以解除合同;

3.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必須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沒履行屬于違法解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以上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按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如果不愿意繼續履行或已經不可能履行,可要求獲得2倍的賠償金。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專題講義匯總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強化講義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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