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五節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具體規定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適用源泉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前述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上述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1)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2) 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3) 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是:
(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2)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按照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以及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均應按照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船舶、航空等國際運輸業務的,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按照每次從中國境內起運旅客、貨物出境取得的收入總額,依照1.25%的計征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66號)規定,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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