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解釋1】用人單位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解釋2】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要注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注明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解釋】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址;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址。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
(1)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6、休息休假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年休假的標準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7、勞動報酬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3)加班費
①(平時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周末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春節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④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9、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強化講義匯總(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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