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務期
1、服務期的含義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案例】甲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1萬元,約定服務期為5年。3年后,張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不肯再續簽合同。甲公司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請問張某是否應支付違約金?數額是多少?
【分析】張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為1萬元,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每年扣減2000元。因張某已經履行勞動合同3年,則張某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4000元。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3)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4)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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