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調整法的運用通常由以下幾個步驟構成:
(1) 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采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取并累積的盈余公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對變更會計政策所導致的對凈利潤的累積影響,以及由此導致的對利潤分配及未分配利潤的累積影響金額,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
上述變更會計政策當期期初現有的留存收益金額,即上期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留存收益期末數,可以從上期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獲得。追溯調整后的留存收益金額,指扣除所得稅后的凈額,即按新的會計政策計算確定留存收益時,應當考慮由于損益變化所導致的所得稅影響的情況。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稅后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2) 相關的賬務處理。
(3) 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
(4) 財務報表附注說明。
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包括變更當期期初留存收益中。但是,如果提供可比財務報表,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調整各該期間凈利潤各項目和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并調整。
3.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1) 不切實可行的判斷。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即,企業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采用某項規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采用該項規定,則該項規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
①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
②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作出假定。
③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新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分。
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實可行的。例如,企業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2) 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在未來適用法下,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對于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財務報表上反映的金額,在變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再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企業如果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也可能使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政策變更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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