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試題考點:票據行為
(一)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金來源可靠。
出票的記載事項:
(1)必要記載事項:若無,則票據行為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若無,則依法律的規定;
(3)任意記載事項:若無,不影響票據效力。
(二)背書
(三)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三)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四)保證
1、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書面授權除外)和職能部門。
2、未記載“被保證人”的,推定承兌人或出票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推定出票日期。
3、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該條件無效,但保證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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