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貨幣資金
一、庫存現金
(一) 現金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按照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并遵守有關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
2.單位應當按照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規定加強現金收支管理。
(二) 現金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總賬和現金日記賬,分別進行庫存現金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三) 現金的清查
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現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對于清查的結果應當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單。如果賬款不符,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先通過 “待處理財產損溢” 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分別情況處理。
二、銀行存款
(一) 銀行存款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設置銀行存款總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分別進行銀行存款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二) 銀行存款的核對
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定期與開戶銀行轉來的 “銀行對賬單” 的余額核對相符,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通過編制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調節相符。
三、其他貨幣資金
(一) 其他貨幣資金的內容
其他貨幣資金是企業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 用 卡 存 款、信 用 證 保 證 金 存 款、存 出 投 資 款、外 埠 存款等。
(二) 其他貨幣資金的賬務處理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貨幣資金的收支和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 “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按其他貨幣資金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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