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專題二(1),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的概念(了解)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種稅。這里所稱的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
二、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了解)
三、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屋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房產計稅價值征稅的,成為從價計征;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稅的,稱為從租計征。
1.從價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愛會計制度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2)房產原值,是房產的原值減除規定比例后的剩余價值。
(3)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對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的計稅規定
①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②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應當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2.從租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價格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二)房產稅的稅率
我國現行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實行不同標準的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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