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節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①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②不予抵扣稅款;
③不予退還稅款;
④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
⑤不予發售發票;
⑥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⑦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⑧不予核準延期申報;
⑨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說明1】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有( )。
A、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B、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的行為不服
C、對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D、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不服
【答案】ABCD
2.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說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范圍中第1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第6項中的“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264)
(1)申請人按前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B、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的行為不服
C、對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D、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不服
【答案】BC
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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