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說明】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B、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C、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D、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答案】ACD
二、稅務行政訴訟
1、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2、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3、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注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6、稅務行政訴訟的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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