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專題二(6),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概念(了解)
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場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進口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
三、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選擇)
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僅涉及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二是液體鹽(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
四、資源稅的稅目和稅額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判斷)
五、資源稅的課稅數量(單選計算題)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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