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管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制度,會導致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布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后者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 基本方法
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規定進行分配。
(二) 適用范圍
該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不適用該辦法的包括:
1. 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因其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
2.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3. 在中國境內未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4.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
5. 企業按《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營業機構。
(三)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分攤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規定的比例、三個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2.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 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七、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文件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
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對各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方便納稅人,減少報送資料,簡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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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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