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規定
(1) 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 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 具體規定
(1)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支付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2) 2008年年底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3) 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4)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3月6日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1.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 擅自毀損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該辦法。
2.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1) 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 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 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3.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4.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 = 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 應納稅所得額 =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5.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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