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七節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執行
一、納稅地點
(一) 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 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1. 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對其他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 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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