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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3)

發表時間:2012/9/13 10:15: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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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3)重點資料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

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 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企業。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資金或其他財產投入企業,并不同程度地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通過企業盈利分配獲取投資收益的投資方法。相對于間接投資而言,直接投資具有更大的穩定性。

2. 外商投資企業是吸引外國私人投資舉辦的企業,私人投資是指以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的投資。它與政府的對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間經濟技術合作的色彩。

3. 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根據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并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同時,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二) 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這種企業形式按照中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來確定投資者的風險、責任和利潤分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這種企業形式較多地應用于投資多、技術性強、合作時間較長的項目。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通過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這種企業形式的特點是合作方式較為靈活,中方投資者可以無形資產等要素作為合作的條件,解決了我國企業投資資金缺乏的問題;允許外方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國投資者由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滿后,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3.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亦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它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這一企業形式的股權完全屬于外國投資者,因而外國投資者愿意采用更加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帶來一些通過合資形式也難以引進的技術,同時,有助于在國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資金的情況下擴大就業,增加稅收。

4.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簡稱外國股東)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簡稱中國股東),依照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三)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為了使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02年2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1.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1) 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2) 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3) 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4) 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5) 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2. 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1) 技術水平落后的;(2) 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3)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4) 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洽談情形。

3. 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1)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2) 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3)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4)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 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八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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