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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七章(6)

發表時間:2012/4/17 9:56: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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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1.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3.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4.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二、商業匯票

1.出票

(1)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2)簽發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解釋】出票人簽章是指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提示付款期限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2)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付款

(1)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開戶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4.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條件

①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②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③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六章匯總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五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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