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3.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說明1】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可以支取現金。
【說明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注意】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說明】銀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四、支票
1.支票的類型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解釋】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出票時的記載事項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4)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小結】(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解析】(1)選項A: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2)選項B: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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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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